不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部分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未经集体研究或查找不到相关决策记录;决策前调查研究不够、准备不充分,决策不科学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不良后果;对相关违规事项以集体研究规避责任。
合同签订未经集体研究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合同条款不符合集体研究初衷,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没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管理,政府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极易造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流失;不能严格按照合同进度推进项目。
预算编制不准确不完整,存在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现象,预算执行不严肃。
将财政拨付的追加经费用于指标指定以外的支出,或是从追加预算资金中列支部分其他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结转结余资金数额较大,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盘活存量资金,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少数单位的会计事项存在应税行为,但没有及时计算上缴相应税费。
无政策依据收费,违规以收取保证金名义变相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金额。
将应记入单位账务的租金、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等转入下属单位、所属公司,另开账户、另设账簿或单独保管等形成“小金库”;通过虚列支出将资金转入下属单位、所属公司,另开账户、另设账簿或单独保管等形成“小金库”。
虚列小型项目或虚开办公用品等发票列支资金,套取资金用于不合规开支,违背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
将相关费用转移至下属单位或所属公司列支,逃避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混同使用,结余资金性质不清,易造成挤占现象;专项资金结余未及时缴回财政;从自身或下属单位管理的项目资金(基金)中报销列支其他费用,或是改变专项资金(基金)用途用于其他支出。
违规出借资金给企业、个人使用,长期未收回,且后续清欠手段不力,存在资金损失风险。
为用款方便或逃避债权单位追偿,公款私存或私存私放资金,库存现金超限额,坐收坐支现金,且监管措施不到位。
对本应通过“收入”或“支出”科目核算的会计事项,通过“往来账”科目核算;对往来款不清理不对账不核销,资产负债失实。(可能存在虚增资产、隐瞒收入、隐性负债、违规列支以及挪用专项资金等隐患)。
未按照规定程序评估报批处置,存在资产流失风险;部分资产处置、出租收益较低或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部分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长期闲置不发挥效益。
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中途终止,造成资金闲置浪费。
一是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概算不准确,中途变更较大;二是部分项目功能定义模糊,缺乏设计交底程序,放任设计单位自由发挥,概算对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微乎其微、流于形式。
未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对限额以下的物品未按要求在网上商城采购;对采购项目进行拆标,规避公开招标程序。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二是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形式;三是部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投标程序;四是在预算不准确情况下仓促招标,开标后边施工边变更,削弱了招标的严肃性。
部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专项资金滞留闲置,未发挥应有效益。
手续不齐全,超合同付款。
未记入固定资产,政府资产不实。
超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或支出超过核定金额;将应从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的项目变相纳入工程成本;用其他项目费用挤占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变相收回建设单位。
有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应将前期工作费用用于立项、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等。但有的工程前期工作未做或少做,通过签订协议变相将该项资金保留在下属单位或转回主管部门;截留、违规使用工程结束后结余的前期工作费用。
出差事由不清,报销依据不充分;报销单据填写不规范,要素填写不全;出差时间与审批时间逻辑不符;出差地点与报销票据不符;甚至出现重复报销、超标准报销现象。
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界定不清;缺少客情审批单或填写缺项漏项;公务接待无派出单位公函;陪客人数超标;接待标准超标;延期结账、累计报销;招待费用严重超额。
少数单位无懂财务人员,部分单位无专职或兼职会计,部分会计业务能力差且责任心不强,新会计制度未能执行到位,会计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
未经财政等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无有权部门审批或文件要求,违反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
使用公车出差报销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在工作常住地范围内未按规定使用公车,甚至公车接送上下班。变相增加公车数量,长期租用社会车辆,或私车公养。
每项工作的开展,未能对照工作职能、全年工作计划、领导安排、上级要求等先行预算费用,经审批后再开展工作,最后再履行报销支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