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校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校在职职工发放,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账业务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业务的有序运作,我校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华大学南院支行。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职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持卡人应及时将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录入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核实确认。
第七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发卡行办理的公务卡采用银联标准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职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并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因公务支出需要,应根据学校规定,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结算,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有关消费凭证。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消费。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整。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经财务处审批后,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账单还款日以银行规定为准,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审核申请后重新发卡。持卡人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更改、核实、确认。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公务支付业务时,应优先选择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在无法实行或不适合实行银行对公转账支付的情况下,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邮电费、交通费、维修(护)费、租赁费等。授权额度内的支出视同为银行转账。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借款。特殊原因需进行借款的,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财务处原则上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报销发票和相对应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及时交财务处进行报账处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到财务处报销。持卡人因故或因节假日、寒暑假、年终决算等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及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以及学生和离退休人员等没有公务卡的消费群体发生的公务支出,可以采用其他现代支付方式,视同为转账,使用该支付方式结算应提供其交易记录、消费清单或付款截图。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其经济事项支出的真实性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