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2020年01月01日 08:1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修缮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理顺用户、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关系,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南华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预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管线(含水电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房屋拆除(拆迁)等工程。

第二章    分类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 根据工程性质将修缮工程分为水电安装修缮工程、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土建安装修缮工程和改变主体结构的土建安装修缮工程。

第四条 水电安装修缮工程和5万以下零星土建安装修缮工程原则上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改变主体结构的项目,及5万以上土建安装修缮工程原则上由规划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修缮项目归口后勤服务中心和规划基建处管理,除后勤服务中心、规划基建处外,学校其它任何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进行修缮改造活动,特别是影响建筑主体安全的改造。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修缮工程项目(含水电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报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联系该工程原施工单位保修;如因施工单位不及时保修,影响学校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该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本着方便用户的原则,凡公用房屋土木的零星维修、校内住宅共用部位的土木及设施维修和新增工程项目(含水电),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申报”的原则,由用户或者管理部门向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申报。

第七条 每年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规划基建处提出,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区的恢复性维修经费单列,恢复性维修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完成。

第九条 校内职工住宅共用部位:指承重结构部分(包括楼道、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对讲门、走廊、过道。共用设施:指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道、垃圾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化粪池、排水沟及住宅区域的绿化地等设施。

第十条 校内职工住宅室内自用部位:指户门、户窗(含护窗条、玻璃、窗纱等)、户内顶棚、墙面、楼地面、阳台、栏杆等。自用设施:指户内电、气、自来水分户表、电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含分户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道。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实施单位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对估算5万元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量,并作出预算、决算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抢修项目,以最快方式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后,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进行现场核量后,可及时组织抢修,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原则上需在2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放假不计工作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修缮工程的预算金额,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经费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根据使用部门需要和维修经费等情况进行审批。

2.经费在3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形成部门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经费在5万元(含5万)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形成部门意见,经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会议通过,送审计处审计,经主管校领导审核。

4.经费在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须经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会议通过送审计处审计,报主管校领导会签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同时报党委会通过。

5.年度预算以外新增项目按学校预算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每年12月下旬,学校对当年所有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汇总,便于统计和存档。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预算的金额大小,采取指定基本队伍、招标、议标等方法确立施工单位 。具体办法如下:

1.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修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按零星维修处理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2.高于3万元(含3万)且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修缮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等相关部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3.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10万(含10)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   工程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费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相关科室开出施工任务书,并根据施工任务书组织施工。完工后,使用部门在施工任务书上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单个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办理工程预付款和结算。

合同中应具体明确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和大宗材料型号、规格及双方的责、权关系、结算方式等。施工单位必须与审计处签订决算报价信誉承诺书,与监察处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的合同,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工会、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等部门在竞争性谈判结束后明确合同主要要点,并作好记录,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记录拟写合同。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是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学校相关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对所用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和登记工作,以便事后取证;对于隐蔽性项目,要有三方(三方:用户、甲方、乙方)签证,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追加工程项目;确需变更和追加的,由使用部门申报,经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进行论证、估算后,按《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批。

第十八条 凡经费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相关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和用户验收并在施工任务书上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牵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查;凡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报告单进行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再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预验收和验收中应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复核并签写好项目验收单。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办理结算手续时,施工单位须在学校付款前将所有修缮资料送交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1式3份,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将原件送财务处,档案馆1份复印件,自留1份)。

第二十条 对维修工程中出现的监管不到位行为和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追责。施工单位(人员)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学校设备、设施、财产的损坏必须全额赔偿或完全修复,费用自行负担。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须附相应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二条 规划基建处与后勤服务中心应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召集学校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代表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所有工程内容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生效。工程结算时结算书须附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否则审计处、财务处不予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和付款。

    第二十三条 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与设计不符且没有甲方变更签证等情况时,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如有必要还应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按合同约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修缮项目属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竣工后,规划基建处与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移交使用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八章   修缮项目决算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所有修缮工程款的结算,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统一与学校办理结算手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核实工程量的、未经过验收或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以及有关手续不齐全的不得结算。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经初审后开具结算申报表,结算标准按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国家、省、市现行的造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应按结算要求对项目所有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依据项目初步审核金额,按《南华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权限逐级审批后,送审计处进行决算终审。

第二十八条 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按季结算;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单项目结算,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应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的结算手续。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5万以上或改变了主体结构及水、电路走向的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施工地点、施工队伍、施工日期、竣工图纸、预决算、施工过程情况记录等。修缮工程档案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负责整理,大型修缮改造项目的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报送学校档案馆,其它由后勤服务中心或规划基建处负责保存。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施工方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方今后不得在学校及附属单位从事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修缮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和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 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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