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6年05月26日 18:15 南华大学审计处 点击:[]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湖南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湘审发[1999]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加强财经管理,并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院(系、部)、处以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委托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依法作出内部审计评价。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院(系、部)、处负责人由组织部提出委托,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由任免主管部门委托审计处实施。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利润分配情况,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济决策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经济目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委托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有关资料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九条 凡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组织部提出书面委托,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组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接到校领导批准的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前准备工作,办理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真实资料,并签定“审计承诺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向审计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进场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五日内向审计组送交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同时审计处应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公示,校聘经济责任审计廉政监督员全过程参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听取有关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应提交给委托审计的部门,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由学校有关部门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文件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主管校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此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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