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2020年01月03日 12:07  点击:[]

 

 

 

 

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1919

         

 

南华大学关于印发

《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经学校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191125

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施工管理中必须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会审、招标答疑、施工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对施工设计图(含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最优化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与审批

第五条 由使用单位、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对原施工设计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由提出变更单位提供本单位及学校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据此书面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督促和落实。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文件由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审计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

第六条 使用单位、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等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5万元(5万元)以下,经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后执行。

(二)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工程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10万元以下),经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经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5-10万(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10万元以下),经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并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总资金变更累计增减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经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同时报党委会通过决定

(六)所有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10%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8%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6%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4%

第八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费用变更,由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设计费用。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设计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变更资料按时到位,并征得项目现场代表书面同意后,办理因设计变更需增加设计费的相关支付手续。

由于设计单位工作失误,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核算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对施工设计图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设计图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项目现场代表应及时提出,其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变更,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按《南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华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变更都必须有文字依据,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通知单)。有关工程变更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说明等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同时送一份给审计处。所有工程设计变更须在竣工图相应部位注明工程变更新增删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项目现场代表原则上不再发生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现场代表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施工通知)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项目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工程暂停部分恢复施工,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现场代表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时,项目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明确工程签证发生的事实,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为: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项目现场代表;

(三)项目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工程施工管理部门;

   (四)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和手续后签署意见,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的审批权限审定工程签证金额、加盖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工程签证需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学校审计、监察、财务部门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现场代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工程预决算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主管施工和预决算的负责人组织项目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处务会同意,报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为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变更、签证累计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10%的,要追究规划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1129日印发 

 

上一条: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下一条:南华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关闭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
邮编:421001
版权所有:南华大学审计处